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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在线注册服务条款

发布时间:2024-10-02 23:17:57

申请人同意此域名在线注册服务条款达成注册服务商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一章  术语解释

1. 我方注册商(“我方”、“千喜云”):指西安千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 申请人(“”):是指通过我方注册商提供的域名服务,在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域名注册、续费、赎回等域名服务申请的个人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或者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本服务条款中的“申请人” 包括注册域名持有者或账号持有者。

3. 域名持有者(“域名注册人”):指申请人在注册域名时填写,并通过whois信息展现的注册域名的持有人。

4. 账户持有者:指拥有千喜云注册会员账户,其虽非为注册域名持有人,但实际为注册域名支付费用,或以其他其它方式实际管理注册域名的千喜云账户持有者(包括自然人或组织)。

5.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指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的机构。

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以“.CN”、“.中国”、“.公司”、“.网络”结尾的中国国内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7.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局”):是指依法获得ICANN及/或所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许可,承担相应顶级域名运营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或机构。

8.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商”):指依法获得ICANN及/或所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相应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9. 顶级域名TLD):指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顶级域名,包括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new gTLD)、国际化域名(IDNTLDIDN TLD),不同的域名注册局承担相应的顶级域名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10. 域名注册:指申请人通过域名注册商提供的注册通道及服务,在相应域名注册局的顶级域名数据库中进行其申请域名的注册行为。

11. 域名注册成功: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域名被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确认没有在先的相同域名注册,也没有违反域名注册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并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从而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赋予申请人一定期限的对该域名的持有权。域名注册是否成功的确认权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12. 注册数据目录服务WHOIS):是注册商根据ICANN的要求和共识性政策,按照2013版ICANN注册商委任协议的规范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查询、展示和传播服务。

13.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指解决因域名注册、使用所发生的争议的相应的政策、规则等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则、补充规则等。根据顶级域名的不同种类,适用对应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14. 本服务条款中的“中国”、“本国”、“国内”等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5. 除非特别说明,本服务条款中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

16. 本服务条款中的“工作日”是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银行休息日之外的正常工作天数。“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内从早九点至晚六点之间的时间(GMT+8)。

17. 其它在线注册服务条款中所涉及术语但未在本条款中阐明含义的,其含义可见RRA规定,或以ICANN及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示为准。

 

第二章  域名服务内容

1. 服务范围:我方将提供域名注册、续费,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域名注册人信息变更,过期域名的续费、赎回及其它域名服务。

2. 服务开始:我方在收到您提交的有效申请及/或确认,并完成所有费用缴纳后,即开始提供服务,例如:我方在收到您缴纳的注册/续费/赎回申请和费用后,才会向相应的注册局提交域名的注册/续费/赎回申请。上述服务结果的确认权在注册局,因此,款项支付成功不代表域名注册/续费/赎回等申请已成功。

3.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您通过我方成功注册域名之日或您将域名成功转入我方之日起算,根据您域名缴费所对应年限确定服务期限时长。域名过期之日,我方服务期限届满。

4. 服务终止

4.1. 发生下列情形的,我方的域名服务终止:

  • l 申请人将域名转移到非我方注册商域名服务器上的;
  • l 申请人未按时缴费的,导致域名过期而服务终止的;
  • l 我方根据您提出的域名注销申请,注销域名的;
  • l 域名管理机构终止服务或者通知注册服务商终止服务的;
  • l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或者消亡的;
  • l 注册服务商根据有关权利/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域名仲裁机构、域名注册局等)的裁决、通知等终止服务的;
  • l 申请人采取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获得域名注册的,注册服务商可以立即终止服务;
  • l 因申请人侵权、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承认注册服务商有权根据自己谨慎的判断来确定申请人是否违反了本条款的规定;
  • l 因申请人违反本服务条款,注册服务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服务的。

4.2. 服务终止后,我方将无责任保留申请人数据、信息等。

4.3. 在有效服务期结束后,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双方同意按照届时有效的新的价格和条款另行商议合作事宜。

4.4. 申请人按照规定续费且域名管理机构接受申请人续费的,注册服务商的服务期限延长至域名管理机构认可的域名有效期满之日。

5. 域名注册服务

5.1.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是否注册成功是由注册申请本身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决定的,并由域名注册局确认。我方仅代为提交有关手续,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您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或注册后不被删除、撤销。

5.2. 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注册的域名,没有侵犯我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果该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我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申请人承诺承担此次域名注册全过程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5.3. 域名注册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如邮箱、电话等)是接受域名通知的重要凭证,因此您应保证将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因此造成损失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4. 我方有权根据谨慎判断,依照ICANN政策、国内法律规定、主管部门指令、本服务条款约定等,对于您在使用域名中的非法行为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包括:要求您进行整改、对域名进行锁定(即:禁止修改信息、禁止转出注册商、禁止账户间转移等)、暂停服务(HOLD)、删除或注销等。

5.5. 注册价格见页面域名价格

6. 域名续费服务

6.1. 我方将为您提供域名续费服务以延长您持有域名的有效期。如您希望在域名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拥有该等域名的持有权及我方相关服务的,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完成续费,确保我方在域名到期前收到您的有效续费申请和款项,否则将导致您丧失域名持有权和已享有的域名服务。若因您未在域名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我方发起续费申请并缴纳足额款项,因您的行为导致无法继续持有域名等责任和损失,由您自主承担。

6.2. 您按照规定续费且域名注册局接受您续费的,我方的服务期限延长至域名注册局认可的域名有效期满之日。您同意,如您所持有域名的注册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及您在使用域名服务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我方有权禁止该域名续费。

6.3.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续费申请需要由注册局确认后方可生效,因而我方不保证一定能续费成功,成功缴纳域名续费费用不代表域名续费成功。WHOIS查询的到期日期不代表域名续费结果。

6.4. 您理解并同意,如域名续费成功,域名到期年限将根据您的申请年限和缴费情况增加对应年限,所缴纳费用不可退回。

6.5. 我方将域名到期前后一定期限内通过邮件向您发送续费通知。续费通知由系统自动发送,受到网络环境、您的邮箱地址是否真实正确、邮件收件设置等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个别续费通知无法到达的情况。您需自主关注域名的到期情况,您未收到、未留意、未阅读、错误理解我方续费通知等行为不可作为您没有按时续费、缴费的理由和解释。

7. 过期域名续费服务

7.1. 您理解并同意,如您在域名到期前未完成续费,您同意我方可以代表您为到期域名进行续费,如果我方决定代表您为到期域名进行续费,则您将拥有我方提供的续费宽限期。您在上述期限内,仍可按正常的续费价格进行续费。鉴于域名已过期,在续费宽限期内,除了续费权利外,您不再享有原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

7.2. 在遵守域名管理机构、ICANN、相关注册局政策的前提下,我方有权自行决定、调整续费宽限期的具体时长。

7.3. 您理解并同意,过期后续费成功与否,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域名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续费成功。

7.4. 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续费成功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所缴费用对应之年限;如您未能续费成功,我方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续费费用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7.5. 关于过期域名续费规则及操作流程,具体见:《FAQ域名常见问题》。

8. 域名赎回

8.1. 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仍未能完成过期域名的续费,该域名在续费宽限期满后将进入赎回期。您在赎回期内可申请赎回域名。鉴于域名已过期,您不再享有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赎回期内,我方仅保证您可以申请赎回域名的权利。

8.2. 在遵守域名管理机构、ICANN、相关注册局政策的前提下,我方有权自行决定、调整续费宽限期的具体时长。

8.3.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赎回能否成功,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赎回成功。

8.4. 如您通过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该域名成功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如您在赎回期支付了赎回费用,但最终未能成功赎回该域名的,我方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赎回费用外,除此之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8.5. 关于过期域名赎回规则及操作流程,具体见:《FAQ域名常见问题》。

9. 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服务

9.1. 在域名服务有效期内,您可以通过我方的域名服务平台,将相关注册域名从其他域名注册商转入我方,或从我方转出到其他域名注册商。

9.2. 域名注册商间转移过程:域名持有者通过向域名所在注册商(下称转出方)索取转移密码,将转移密码提交给域名将转入的注册商(下称转入方),转入方将转移密码填报到注册局系统,验证正确后,转入方发起转入申请,并在转出方同意释放域名后,域名方可完成转移。

9.3. 您应确保上述域名注册商间转移操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9.4. 根据上述描述,域名是否转移成功受到多方因素影响,成功向我方提交转入申请或成功从我方获取域名转移密码不代表域名转移成功,我方不保证域名一定可以成功转移,具体转移结果请以域名转入方最终确认结果为准。如域名转移失败,我方除退回已收取的该域名转移费用之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9.5. 您理解并同意,我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域名管理机构政策以及我方的注册商规则,同意或拒绝某个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服务。

9.6.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转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 l 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
  • l 距域名到期日不满十五日或已过期;
  • l 域名处于拖欠域名费用状态中;
  • l 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或者存在争议;
  • l 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
  • l 域名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或禁止解析的;
  • l 国家法律法规、ICANN政策、注册局政策中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9.7. 如果您将域名从其他注册商转入我方的,您在转入前应确认并同意本服务条款的全部约定。成功提起转入申请视为您已同意本协议条款内容。如若您不同意条款内容,请停止提交转入申请或及时联系我方终止域名转移。

10. 域名信息修改服务

10.1. 在域名服务有效期内,您可通过我方的域名服务平台将当前持有者修改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或修改其它域名注册信息。

10.2. 您在进行域名信息修改时,所提交的新注册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虚假的陈述。因您填写的新注册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我方有权拒绝受理该类域名信息修改服务。

10.3. 如域名存在以下某项或多项情况时,我方可对域名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含但不限于:禁止域名信息修改,将域名信息修改为指定信息,根据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要求对域名信息进行调整。

  • l 域名已过期;
  • l 域名存在欠费、纠纷、仲裁、诉讼等异常情况;
  • l 根据有权机构或司法机关(含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主管机关、司法机构、域名管理机构等)通知而限制域名信息修改、要求将域名信息修改为指定信息的。
  • l 其它我方注册商有正当理由认为应进行处置的情形。

11. 域名的账号间转移服务(下称域名PUSH)

11.1. 域名PUSH操作是指域名所在账号发起域名转移账号申请,在接收账号同意后,域名从所在账号转移到接收账号;或,接受账号发起域名转移账号申请,在域名所在账号同意后,域名从所在账号转移到接收账号。

11.2. 域名PUSH为两申请人之间的自主行为,且何时转移、向谁转移、转移什么域名、转移收取的费用等均由账号双方确定,PUSH完成视为申请人已同意本次PUSH。

11.3. 相关转移方应知晓转移账号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并知晓不可使用我方域名PUSH服务实施非法行为,若因此导致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1.4. 为确保安全性,我方保留根据实际情况、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等判断、限制,撤销,执行等域名PUSH的权力。

 

第三章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申请人注册域名和利用所注册的域名进行信息传播和自我服务时,应遵守域名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利用所注册的域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散布恶意软件、恶意运行僵尸网络、网络钓鱼、盗版、商标或知识产权侵犯、欺诈或欺骗、仿冒或假造或参与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如违反规定,暂停域名使用及/或删除对该注册域名。

2. 申请人接受本在线条款不会违反申请人以前签署的其他文件,已经阅读关于《域名注册人权利与责任》的ICANN政策与规范,并同意接受全部内容。

3. 申请人应按注册服务商要求提供和填写注册信息,所填写的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陈述。且该等信息在注册域名注册期间如有变更的,应在七(7)天内予以更正和更新。这些信息见第六章第2条。

4. 如域名管理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的,注册服务商将根据其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因申请人未按照本条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或者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域名管理机构要求而导致域名注册不成功、被注销或被他人注册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并且申请人已支付的款项将不予退还。

5. 申请人(注册域名持有者)如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信息、故意在其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信息变更后七(7)天内不予以更新的,或未能在十五 (15)日内对“注册服务商”关于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联系信息的准确性调查作出回应的,则构成对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之间合同的严重违反,“注册服务商”可据此中止及/或删除对该注册域名进行的注册。

6. 任何注册域名持有者即便打算向第三方授予域名的使用许可,也仍是该记录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负责提供自身的完整的联系信息并负责提供和更新准确的技术和管理联系人详细信息,以便及时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问题。根据本条款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域名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对因不当使用注册域名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该注册域名持有者在七(7)天将被许可方提供的当前联系人信息和被许可方的身份披露给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可控诉损害合理证据的一方。

7. 申请人认识到域名注册申请的成功与否是由申请本身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决定的,注册服务商仅提供注册平台和服务,并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对域名能否成功注册不提供任何担保。在未与注册服务商核实之前,申请人不得对外声称自己是该申请域名的所有者,也不得断定域名注册成功或者注册不成功。申请人在递交域名注册申请后应主动到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网站上查询该域名的法律状态。

8. 申请人自行承担域名注册产生的结果和责任,并保证,就其所知所信,无论注册域名的注册还是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和域名权利等)。如因申请人注册的域名违反本条款而被注销或转移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域名费用将不予退还。若发生他人注册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或“抢注申请人域名”的,或者申请人拟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或“抢注他人域名”的,由申请人与该第三方自行解决,注册服务商不涉入任何上述争议。

9. 申请人应自行管理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谨防被盗或者泄漏。因保管不善或者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的帐号和密码导致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0. 如果申请人所持有的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11. 申请人应按时缴纳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提供合格的域名申请注册资料。否则,将被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所注册域名。申请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取消该域名的注册)。

12. 申请人(注册域名持有者)同意本在线注册服务条款第三条第5项下所提及的数据处理。

13. 申请人注册域名持有者保证,对于其个人资料已由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第三方个人,注册域名持有者已向其发出通知,且该通知与本在线注册服务条款的通知相当;同时亦应保证,注册域名持有者已获得此第三方个人的同意,且该同意与本在线注册服务条款提及的同意相当。

14.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包括UDRP 或 URS)。对于因使用注册域名所引发的争议,注册域名持有者应提交至注册域名持有者住所地的管辖法院或“注册服务商”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裁判,但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其它可能适用的管辖法院。

15. 注册域名持有者同意,可根据 ICANN 规范或政策,或根据与 ICANN 规范或政策不相抵触的任何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机构程序暂停、删除或转让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域名的注册,以便纠正“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注册域名时发生的错误;或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争议。

16.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确保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及其董事、高管、员工和代理免于承担因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注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失、责任、成本以及开销(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


第四章  注册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1. 注册服务商为申请人办理域名注册的申请注册手续,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代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注册服务商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

2. 注册服务商提交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申请以当时在域名管理机构的域名数据库中的注册情况和查询结果为基础,但查询时没有冲突并不表明该域名一定能够注册成功。

3. 因以下原因导致的域名注册不成功或因此产生的问题和损失,注册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 l 申请人在线填写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域名被抢注;
  • l 由于电信线路和设备问题造成申请人的域名被抢注;
  • l 申请人未严格按照注册要求填写注册申请表,或者填写不正确、不规范而造成域名被抢注,或者引起所有权纠纷的;
  • l 申请人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递交域名注册材料的;
  • l 因域名注册局或我方的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注册失败或延误;
  • l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域名注册局的政策变化、技术等原因而取消相应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的;
  • l 申请人接受本条款后至注册服务商收到申请人款项并向域名注册局支付款项之前,域名被抢注的;
  • l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材料被域名注册局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域名注册不成功或者注册成功后又被注销的;
  • l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域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
  • l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域名属于ICANN及或注册局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
  • l 其它我方注册商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申请人域名注册不成功。

4. 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我方注册商将予以注销(删除):

  • l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 l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 l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 l 根据域名管理机构的规定,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应当注销的;
  • l 在不违反ICANN规定的前提下,修正注册服务机构或者注册运营机构在域名注册时的操作错误;
  • l 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给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带来不利影响的;
  • l 违反本服务条款有关规定的。

5. 注册服务商将根据并遵守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隐私政策处理注册域名持有者的个人资料或数据。注册服务商可以把申请人信息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和出版物中,并有权使用申请人资料或将申请人的信息及数据资料用于任何合法目的,但:

  • l 除申请人及与申请人有关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现有客户等)之外,注册服务商将不允许、不授权或不以其他方式支持通过E-mail、电话、或者传真主动群发商业广告或进行资料传播;
  • l 除非是对于域名注册或对已有注册进行修改所必需的适度访问,注册服务商将不通过大量、自动的电子进程查询数据或将数据资料发送到任何注册局,或ICANN认可的注册商系统。

6. 注册服务商将根据相应域名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有权按照域名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批准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或将违反规定的域名进行注销。但本条规定不代表注册服务商具有审核申请人域名注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义务,也不代表注册服务商有义务审查他人拟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注册服务商不对申请人所填写的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7. 注册服务商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申请人资料丢失、被滥用、被未经授权擅自访问或泄露、被更改或被破坏。


第五章 费用支付

1. 申请人同意按照注册服务商的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缴纳相关费用,在接受本条款的同时,申请人应将注册域名的全部款项支付给注册服务商。申请人明确并同意新注册费用及续期注册费用并非统一的。

2. 域名注册成功后,除另有约定,域名注册、续费、转移、赎回等服务成功后,已缴纳费用均不退回,无论是否存在域名变更、转移、暂停、删除等情形的。

3. 您理解并同意,如您需要继续享受我方提供的服务、继续享有权益和权力,应按时足额缴纳足额费用,若因未按时及/或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您无法继续享受服务、享有权益和权力及因此导致的其他衍生损失,由您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4. 域名每一次域名注册、续费、转移等操作,都将适用缴费当时的收费标准。除标准域名的价格外,某些域名的注册、续费等服务价格可能不同于其他域名的注册、续费等服务价格。我方网页上展示某类顶级域价格标准并不等同于具体某个域名的价格标准,具体某个域名服务价格以最终支付金额或我方谨慎核实后给您的报价为准。

5. 如因您注册的域名违反本条款而被注销或转移的,您已缴纳的域名费用将不予退还。

6. 我方保留调整域名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的权力,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市场状况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活动和优惠促销等。

7. 申请人没有收到注册服务商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人不按时缴费或者续费的理由和解释。

8. 若因申请人未按照本条要求办理而导致域名未注册和/或续期成功或被取消,或者域名被他人抢注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9. 您同意,因收费标准调整产生的任何纠纷,我方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注册服务商删除或自动续延的政策及续期注册费用和域名赎回期费用将公布注册服务商的网站。续费和赎回费用具体见:域名价格;操作具体见:《FAQ域名常见问题》。


第六章 用户数据

1. 您在注册域名时应向我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联系人信息,且该等信息在域名注册期间如有变更的,您应及时予以更正和更新。

2. 您在注册及/或转入域名时,应向我方提供如下信息:

  • l 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全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传真号码(如有);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为组织、协会或公司的,您还应提供授权联系人的姓名;
  • l 注册域名的主要域名服务器和辅助域名服务器的名称;
  • l 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
  • l 域名管理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
  • l 域名的账单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
  • l 域名技术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传真号码(如有)。

3. 您理解并同意,您应按照国家和各管理机构要求,及时通过我方域名服务平台提供真实可查的身份证明材料,以佐证域名注册信息真实性,逾期未提供或信息不真实,域名服务将被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解析、注销域名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4. 您应理解,您的个人信息及数据,将按如下方式被搜集、使用、分享、处理及披露,且您对该等搜集、使用、分享、处理及披露表示同意且并无异议。

4.1. 我方将自行/经由我方经销商依据第4条之约定向您搜集域名相关注册信息、与域名注册及/或管理相关的所有书面及电子通信记录之相关数据(例如:域名注册的初始日期、到期日期、注册商身份等),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分享、使用及处理。

4.2. 按照ICANN规定,域名注册局、域名注册商应通过WHOIS公开此类信息,用来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免费公共查询的域名信息目录服务,因此我方必须向域名注册局及指定机构或代理商、ICANN等共享上述部分或全部的域名注册信息;

4.3. 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或代理商,依照ICANN、国家域名管理机构不时发布的对顶级域名的相关政策,将对您的此类个人信息及数据进行搜集、使用、复制、分发、出版、修改或其他处理,用以提供免费的域名信息目录服务、进行分析研究等;

4.4. 域名注册局、域名注册商(我方)须定期向由第三方数据托管机构提交此类信息及数据的电子版本,或根据需要不时向ICANN提交此类信息和数据的电子副本,如特定域名持有人的注册信息,以供ICANN的不定期检查、响应ICANN合规性查询和审核等;

4.5. 我方将向中国域名管理机构及其指定机构提供您的此类信息及数据,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例如:为完成域名实名认证,向域名核验机构提供您的相关信息数据);

4.6. 我方及我方经销商、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或代理商等,可能需要通过使用此类信息和数据,以和您取得联系、提供服务等;

4.7. 上述信息与数据的共享与使用,有可能产生跨境数据传输。

4.8. 除上述约定外,我方不会擅自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信息及数据,除非:

  • l 经您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 l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方被要求进行披露的;
  • l 由于您的域名涉嫌存在非法行为,有关行政或司法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需要向您主张权利的第三方等,通过必要程序要求我方进行披露的。

5. 您应保证,如果您代表第三方注册域名,对于其个人资料已由您提供给我方的第三方个人,您已向其发出通知,且该通知与第4条项下我方向您所述的说明相当;同时您亦应保证,您已获得此第三方个人的同意,且该同意与第六章第4条项下所提及的同意相当。

 

第七章  不可抗力及责任承担

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2.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等。

3. 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黑客攻击、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连通中断等非注册服务商原因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注册服务商承担。

4. 鉴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性、相对性以及该等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因此如因申请人域名引起注册服务商域名解析服务器遭遇该等行为而给注册服务商或者注册服务商其他申请人的域名、网络或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带来危害,或影响注册服务商与国际互联网或者注册服务商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注册服务商内部的通畅联系,注册服务商可决定暂停或终止服务。

5. 如果申请人域名未能注册成功,注册服务商会将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申请人(除相关域名管理机构规定不予返回的情况外),除此之外,注册服务商不将承担其他责任。

6. 域名注册成功后,若因注册服务商的过错导致申请人注册的域名丢失、被注销,并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注册服务商的责任上限为该域名费用的该申请人当年向注册服务商交纳的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注册服务商不对申请人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商机的消失、利润的损失、侵权、其他无形损失及基于申请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7. 申请人应承担违反本服务条款而给注册服务商造成的损失。注册服务商未对违约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申请人违约或者抗辩的理由和解释。

8. 本服务条款对责任承担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争议解决

1. 因本服务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西安千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 您同意,若发生申请人拟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或者发生"抢注他人域名"的情况:由申请人与该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保证我方不涉入任何上述争议。

3. 您同意,当申请人的注册域名因上述争议,进入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申诉、行政、法律程序后,我方有权根据自身判断采取任何视为必要的行为,包括对域名进行相关的操作,以符合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行动或要求,直至争议得到解决。在此情形下,您进一步保证我方免于因采取的上述任何行动而受到损害。

4. 上述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章  通知送达

1. 您应当保证和维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您的资料若存在虚假、无效等任何可能导致您无法及时获取业务通知、客户服务、投诉处理、技术支持等情况的,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 我方会以网页公布、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站内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您发送与千喜云服务有关的业务通知、服务提示、验证消息等各种业务通知。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

3. 在产品到期前,我方会通过邮件、短信两种方式进行到期通知,您应认可若因系统故障、运营商拦截等原因导致未发送成功非千喜云的责任和义务。您应当自行关注产品的到期日期,并在服务到期前决定是否续费。到期通知规则见文档:《FAQ域名常见问题》。

 

第十章  其它

1. 本服务条款适用ICANN、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的域名管理办法、政策和争议解决方案。

2. 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注册服务商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服务条款为准。

 

申请人在此再次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在线域名注册服务条款,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即视为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